| 【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日期】:2006-5-1 |
| 【法律文号】: |
【执行日期】: |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2006) |
![]() |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9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一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