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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3-27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78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6〕78号
【字体:  
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6)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和《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2001]9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生育保险医疗项目
(一) 门诊产前检查(见附表一);
(二) 由生育引起的并发症(见附表二);
(三) 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
     (四) 符合规定的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手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范围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因生育保险医疗项目就医时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流程
  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做门诊产前检查(建《江苏省孕产妇保健卡》)时,必须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简称IC卡)、结婚证复印件,到医院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进行身份确认。身份确认后,可凭IC卡及《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正常就医。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和标准
  (一)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本文第一条 生育保险医疗项目(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除外)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属个人自付部分或自理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 以下情况仍按《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零星报销方式结算。
  1、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
  3、异地就医人员;
  4、符合有关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人员;
  5、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分娩前因生育并发症和分娩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支付,即: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自付3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自付40%;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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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6)
·关于公布第二批具备生育保险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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