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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3-31
【法律文号】:京劳社保发〔2006〕48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保发〔2006〕48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京劳社保发〔2004〕87号,以下简称《细则》)下发后,对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范操作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类案件的处理,在受理和实施稽核的操作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做好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社会保险举报类案件,要区分举报内容是否涉及举报人本人。不涉及举报人本人的举报类案件,按照 《细则》的要求,将被举报单位列为重点稽核对象实施稽核;举报内容涉及举报人本人的案件根据情况可以按照“终(中)止执行”或“处理举报办结”等程序办理。
  二、在稽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稽核人员应填写《终(中)止执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稽核程序终(中)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核终止
  1.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均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的(包括工资收入、单位主体变更后权利义务承受关系、举报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
  2.单位主体不存在(用人单位登记的地址、电话等基本情况已变更无法找到,举报人也无法证实单位存在)的;
  3.在稽核整改过程中举报人个人拒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二)因用人单位帐目被司法机关封存的稽核中止
  三、举报类案件的处理增加“举报案件办结程序”,对于举报类案件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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