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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3-21
【法律文号】:苏政发[2006]40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6]40号
【字体: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总体目标和任务。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完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的补助机制,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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