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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2-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在上海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

     (三)持培训帐户卡从培训个人帐户中划帐支付培训费
    符合政府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的,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由学员个人持本人培训帐户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
     四、其他
     (一)培训个人帐户的信息查询。已建立培训个人帐户的劳动者,可以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或前往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查询本人培训个人帐户的使用情况。同时,每年将向本人邮寄当年度培训个人帐户信息清单。
    (二)培训个人帐户的诚信管理。对违反培训个人帐户使用规定的培训机构,视违规情况予以减拨或者不予核拨补贴经费,已核拨但不符合补贴规定的经费应予以追回,并且今后原则上不予购买其培训成果;对违反培训个人帐户使用规定的个人,取消其培训个人帐户,且本人在5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培训。
     (三)认真落实建立培训个人帐户的工作。建立培训个人帐户的工作已纳入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区县每年度培训帐户卡发放情况、持卡人员实际参加培训情况、培训后的就业情况,列入实事项目的工作考核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培训协议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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