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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2-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在上海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

3、甲方应积极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遵守乙方有关学习纪律的规定;培训结束后应申报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4、乙方应严格按照该职业(工种)等级的培训计划、大纲实施培训,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培训课时;培训结束后应组织甲方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5、甲方考核鉴定合格后,应及时持培训补贴卡到乙方划帐支付培训费。甲方足额支付培训费用后,乙方应将培训预付款退还甲方。
6、甲方考核不合格,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组织其参加补考,补考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理。
若甲方考核不合格后不愿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合格,按政府补贴培训有关规定,甲方应及时持培训帐户卡到乙方办理培训费支付手续,其中不属于政府补贴的培训费用,应由甲方自理。
7、如甲方因个人原因退出本次培训的,甲方可放弃本次政府补贴培训,已发生的培训费用由学员本人承担。
8、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62748577转3101、3102、3103、3104、3105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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