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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2-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在上海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本市将为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以下简称“培训个人帐户”),发放“职业培训帐户卡”(以下简称“培训帐户卡”),在现有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劳动者持卡参加培训。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个人帐户的建立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可以凭本人《劳动手册》、身份证或社保卡(其中非本市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就近到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申请建立本人的培训个人帐户,领取培训帐户卡。
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应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相关信息核对申请人的身份状态。
       二、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
    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仍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每个培训个人帐户的起始资金为2000元。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不得转让、继承,不能以现金形式支取。
    对于符合政府补贴培训规定、经批准后参加培训项目的费用超出帐户起始资金的,在核销费用时可在其培训个人帐户中补充注入相应金额。
      三、培训个人帐户的使用
    (一)持培训帐户卡到公共职业介绍所进行报名咨询
凡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应当持本人的培训帐户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就近到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进行培训咨询。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应当对劳动者的身份状态进行核对,并告知政府补贴培训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劳动者选择培训项目,并由劳动者自主确定相关培训机构。
    (二)持培训帐户卡到培训机构报名注册参加培训
劳动者持本人培训帐户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报名注册后,应当与培训机构签定《培训协议书》(见附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培训计划、大纲认真实施培训,在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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