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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7-10
【法律文号】:粤府函[2006]155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函[2006]155号
【字体:  
关于调整广东省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6]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地区

月标准

(元/月)
折算的小时标准

(元/小时)

一类
780
4.66
广州

二类
690
4.12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600
3.59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500
2.99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450
2.69
部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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