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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8-30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9]89号 【执行日期】:1999-10-1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9]89号
【字体:  
关于省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合并征缴的通知

  省直各厅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关于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的规定,省劳动厅决定省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合征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起,省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险公司统一合并征缴,并实行统一缴费时间、统一使用企业保险编号、统一缴费收据、缴一缴费明细表。
  二、 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后,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继续使用,一九九九年九月份以前失业保险费仍按原基数收缴。一九九九年十月份起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按现行养老、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一九九九年六月前已参加失业保险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属于省直养老保险范围内的企业,应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已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可将失业保险转到沈阳市。
  四、 省直各单位一九九九年六月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十月二十日前,携带工资手册、失业保险年审手册(丢失手册的可凭历年缴费收据补办手册)到省劳动保险公司办理失业保险手册年审,并办理缴费。
  五、 一九九九年六月末前已参加省直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须携带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九年工资手册或工资发放明细表或财务报表,到省劳动保险公司补办失业保险年审手册,并经核定后补交所欠失业保险费。一九九五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携带工商执照(原件)等有关材料,补交期间所欠失业保险费。
  六、 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缴后,省直企业办理失业保险的其他业务工作仍由省服务公司(省劳动厅110房间)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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