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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8-26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6]87号 【执行日期】:1999-8-26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87号
【字体: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连续工龄尚未核定的,由行业企业按上述原则进行计算,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由省劳动厅一并审核。
  五、 女干部、女工人退休年龄暂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 45~50周岁之间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二) 45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岗位工作的(聘任制干部),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
  (三) 50周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而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55周岁掌握,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仍按55周岁掌握,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
  六、 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省统一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 其它问题
  (一)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的规定
  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辽计生委字[1998]15号规定,原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规定停止执行,改为由企业按每月5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000元;原未生育子女夫妻退休后享受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并增加5元退休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改为由企业按每月10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
  (二) 因工致残1~4级的人员在行业企业参加地方工伤社会保险之前可以办理退休,工伤待遇与退休待遇相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从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已参加地方工伤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
  (三)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折算增加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四) 被判刑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恢复发放养老金。
  八、 按照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各种生活物价补贴按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内标准执行;按省统一制度(辽政发[1997]41号)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各种生活物价补贴执行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所在市市级统筹标准(详见附件二)。
  附件:一、辽宁省1992年至1998年历年职工平均工资(见下表)
  各市市级统筹各种生活物价补贴标准(见下表)
  三、 三部分行业199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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