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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8-26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6]87号 【执行日期】:1999-8-26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87号
【字体: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行业统筹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统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9]82号)规定,为确保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9年1月1日以后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在按辽劳字[1999]82号文件规定加发补贴时,按以下办法加发: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8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6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4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20%;2003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二、 个人帐户
  (一) 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帐户前已经计算完利息的,本金及利息直接并入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前尚未计息的,其个人缴费金额按并入个人帐户上年城镇居民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一次性记息后(不记复利)并入个人帐户。
  (二) 为保证1999年底前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尚未建完个人帐户的,必须按照辽劳字[1999]82号有关规定先行为这部分职人建完个人帐户。
  三、 封存行业企业在职职工档案工资
  (一) 没有封存职工档案工资的行业企业,与省统一制度并轨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封存在职职工档案工资的行业,按封存工资的时限,依据国家及行业部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确认;凡未封存档案工资的行业企业,均封存在1997年底,按1997年12月31日前国家及行业部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批准的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进行封存。
  (二) 对于职工在到退休条件时,尚未封存或尚未确认档案工资的,由行业企业按上述原则进行封存,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由省劳动厅一并审核。
  (三)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封存后,为保证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过渡,在按国发[1978]104号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另增加个人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四、 核定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
  为保证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省统一制度顺利并轨,对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另发文件)。其中,连续工龄指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行业按国家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月止。核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此作为衡量职工退休时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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