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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1-20
【法律文号】:辽人发[1998]38号 【执行日期】:1998-7-30
辽宁省劳动厅
辽人发[1998]38号
【字体: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本次调整的标准执行。
  二、 企业离休干部此项护理费,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由企业负责支付。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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