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8号)和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9]92号)文件精神,提高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由省管理的省直企业离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补发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提高基本养老金范围和对象 1999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职)条件并经省劳动厅批准办理离退休(职)手的续的人员,包括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 二、 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和标准增加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一) 企业离休人员,参照机关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执行。具体办法是: 1、 离休时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 (1) 按基础工资增加额为每人每月增加70元,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 (2) 按级别工资增加额。首先以本人离休时所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按附表一确定对应级别和工资额,然后对照附表二计算确定本次级别工资增加额。 基础工资与级别工资增加额之和即为本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总增加额。 2、 离休时无行政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人员,首先依据本人1985年工资改革前执行的行政级别工资划杠,按下表确定相应职务后,再按照离休时有行政职务人员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本次增加额。 3、 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见下表) (二)与离休干部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按行业企业所在市政府印发的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退休的退职人员,按下列办法和标准执行; 1、 1993年底以前企业退休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分别为60元和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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