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1-1
【法律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执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