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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1-18
【法律文号】:辽劳字[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1-18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2000]6号
【字体:  
关于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原在东北电业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系统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划归省劳动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60号)精神,理顺原东电、沈铁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体制、尽快实现与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特作如下通知:
  一、 归口管理范围
  原东北电业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即电力、铁路国有企业移交辽宁省统筹范围,以下简称东电、沈铁)从2000年1月起,由省劳动厅直接管理,养老保险统筹业务工作由省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经办。
  二、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东电、沈铁集体企业从2000年1月起在现行比例基础上分三年逐步过渡到省直属企业统一缴费比例。即:2000年企业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7%,2003年后随省直企业缴费比例缴一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00年1月起统一调整到5%,以后随省直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归口管理后,原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医疗费不再提取。
  用人单位按企业实际上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提取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上月全部收入为缴费基数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执行省直企业的标准(上限为省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省社平工资的60%)
  三、 统一结算方式
  东电、沈铁企业要按月向东电、沈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每月20日前东电、沈铁的社会保险机构向省劳动保险公司上解当月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鉴于东电、沈铁集体企业原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记帐比例、记帐利率参差不齐的现状,1997年12月31日以前记帐办法,记帐利率维持原状。从1998年1月1日统一按11%至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并入个人帐户,移交省管理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为保证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平稳过渡,要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进行核定,经核定的连续 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原计发办法确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按原计发办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基本工资一律以1997年底前本人档案记载的工资额为在数进行计算。
  五、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统筹项
  (一)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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