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 (二) 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础、设备档案; (三) 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 (四) 企业会计档案中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类档案; (五) 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档案; (六) 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附录规定归档范围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应在企业预留金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移交清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对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独立的档案全宗管理;并做好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和档案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分管理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其他企业破产的,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 企业破产申请报告; (二) 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三) 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 (四) 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 (五) 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 (六) 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 (七) 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 (八) 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 (九) 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 (十) 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 (十一) 破产终结裁定书; (十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 (十三) 银行受偿财务清单; (十四) 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帐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 (十五) 贷款呆帐稽核报告; (十六) 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 (十七) 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资产负债表; (十八) 其他反映呆帐事实有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九) 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 (二十) 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帐目; (二十一) 破产预案材料; (二十二) 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 (二十三) 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 (二十四) 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 (二十五) 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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