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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3-20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7]33号 【执行日期】:1997-3-20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7]33号
【字体:  
辽宁省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开展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是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稳定技术工人队伍,选拨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此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劳动部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聘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基本原则
  1. 工人技师、高级技师是在各行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属工人编制按工人管理。工人技师必须是在生产岗位,本工种技能高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评聘,不是工人技师的普遍晋升。
  2. 设置工人技师工种范围按照劳动部、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联合发出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级技师的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部、国务院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没有国家明确规定的工种,不能开展评聘。
  3. 中直及大型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可委托省、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评审、发证(委托市级的须向省备案)。
  二、 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 技师的任职条件
  1.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及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 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本人现技术等级为高级工,从事工种专业技术连续十五年以上的(含十五年);
  4.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有绝活绝技、有技术革新成果的;
  5. 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能够正常生产工作的。
  (二) 高级技师任职条件
  1. 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
  2. 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任技师后,有技术革新成果;
  4. 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指导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三) 工人技师破格考评、评审条件
  1. 具备高级技术工人水平(现为高级工的),在现工种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专业工龄满十年以上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考评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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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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