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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3-2
【法律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字体: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七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除当庭提出外应当书面提出。

  第二十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回避,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其他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成仲裁庭。

  第二十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进行的,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九条  决定开庭进行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五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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