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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6-8-9
【法律文号】:川人发〔2006〕29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人事厅
川人发〔2006〕29号
【字体: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人才市场建设、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树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制定了《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积极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才交流协会反馈。

  二○○六年八月九日

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人才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人才市场建设、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建设有四川特色的人才市场体系,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R级人才市场(以下简称R级市场)的认定工作,保障R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标准》(见附件)进行R级认定。

  第三条  用R表示人才市场的等级和类别,R级市场共分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以“R”(一R级)、“RR”(二R级)、“RRR”(三R级)、“RRRR”(四R级)、“RRRRR”(五R级)表示,级别越高越优。市场R级别的高低根据市场基础设施、设备、管理机制、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确定,体现对人才服务机构社会经济效益、社会满意度、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辖区内,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取得《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人才市场或人才服务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R级认定。

  第五条  R级市场的申报、核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是R级市场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全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的组织指导工作,直接组织全省三R级、四R级、五R级市场的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人才交流协会委托市州相关机构(市州人才交流协会或市州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本辖区内一R级、二R级市场的考核评审认定工作。受委托机构自身申请R级人才市场,需报省人才交流协会考核评审认定。

  省人才交流协会以及受委托的市州相关机构设立R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R级市场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协会成员、有关方面专家、服务对象、人才中介机构成员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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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四川省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R级人才市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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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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