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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4-25
【法律文号】:市府办发〔2007〕44号 【执行日期】: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府办发〔2007〕44号
【字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1)55号),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实施《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以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按拨款比例列入预算,差额部分由单位按比例缴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比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使用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作适时调整。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的2.5%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

  (二)缴费基数的2.5%用于建立公务员住院统筹医疗补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为:

  1.补助因患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内疾病住院治疗时自负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50%;

  2.补助因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颠痫、糖尿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等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时自付费用的50%;

  3.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补助非医疗费用和审核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可根据医疗补助基金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住院统筹医疗补助经费当年内不足支付部分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调剂或报同级财政解决。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考核,监督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各县、特区、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根据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由同级财政负担;其公务员住院统筹医疗补助支付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与《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同步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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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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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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