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七)各民主党派和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其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公务员范围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我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副主任、常委、专门委员会成员;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副主席、常委、委员;各民主党派委员会委员、常委、主委、副主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会长、副会长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公务员法实施入轨以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06年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市、县、乡三级机关依次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
1、登记工作采取由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机关要按照《漳州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登记对象后,由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与本人见面后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备案。
2、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由领导成员所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备案。
3、今后,通过考试录用、选任、委任、调任、公开选拔、军转干部安置、高校毕业生选调等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4、《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5、在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将根据中央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另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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