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在年底前结束,市级机关登记工作原则上10月底结束,县(市、区)、乡(镇)级机关登记工作原则上11月底前结束,12月进行检查验收。
(二)确定职务与级别
1、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2、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3、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4、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5、对己超出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在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入轨阶段,可以按公务员的现任职务登记,但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
6、今后,对己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除新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外,不得再配备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未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的,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该机关新配备的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手续。
7、今后,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己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8、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进行工资套改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文件要求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按照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
(一)市级各机关和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对本机关或本县(市、区)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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