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名称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原非领导职务名称中的助理调研员改称为副调研员。因职业特点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三)市级机关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市级机关和县(市、区)级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四)今后,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使用不规范职务名称、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己经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我市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待中央和省文件明确后另行部署,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市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机关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本部门实施公务员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漳州市的实施方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经漳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漳州市市直机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漳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本工作方案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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