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下发〈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统一参合范围

  新农合的参加人员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二、统一统筹模式

  全市新农合统筹模式按下列两种之一运作,各区(市)县不得另建新的统筹模式。

  (一)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农民自筹资金部分不低于2元纳入统筹基金。

  (二)政府补助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家庭账户,实行住院和门诊费用统筹报销。

  三、统一补偿方案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区(市)县新农合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不高于5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补偿比例为:乡镇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