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牧民工目前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由此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2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依法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涉及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贯彻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所有企业招用农牧民工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视劳动者。招用农牧民工应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确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在用工期间,企业对农牧民工要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按时、足额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各用工企业要认真遵守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用工企业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民族平等、团结。
三、尽快将农牧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各用工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农牧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农牧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做好农牧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四、及时处理涉及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案件,各地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快速、及时,并保证办案质量。对提起劳动仲裁的农牧民工,生活困难的可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牧民工当事人败诉的,要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牧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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