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5-29
【法律文号】:辽劳鉴字[1992]65号 【执行日期】:1992-5-29
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辽劳鉴字[1992]65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省直各部门:
  《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政策、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地开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评残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使我省劳动鉴定工作步入制度化、正规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鉴定系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鉴别与评定。
  第三条 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衡量标准企业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劳险字[1992]6号“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组织进行,(其中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按民政部民[1989]优字18号规定组织进行;事业单位按民政部、财政部[1989]财事字第455号文件规定组织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劳动部劳险字[1989]23号文件《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明确了省、市、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是评定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专职权威机构。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或政府指定的部门领导负责,由同级劳动、人事、卫生、工会、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部门,具体负责劳动鉴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基层企业单位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鉴定小组是劳动鉴定的基层组织。
  第六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其职责是:
  一、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鉴定标准;
  2、 指导、监督各地劳动鉴定工作和各政策、法规及鉴定标准的执行情况;
  3、 负责中直、省直及部队驻沈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
  二、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 贯彻执行省、国家劳动鉴定的政策和法规及鉴定标准;
  2、 制定本地区的劳动鉴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其执行;
  3、 按鉴定标准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和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程序的评残工作;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对《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遇到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企业与个体运输户之间争议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