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入)(以下统称劳务输出)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快建立地区“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新工作模式,推动地区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地区劳务派遣和劳动输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加强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是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提高就业质量的有效办法,是开展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要求。全力做好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利于农牧民增收,有利于城乡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对于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切实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明确任务,狠抓落实,不断推动地区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扎实有效推进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城乡就业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城乡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区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并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的发展,务求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加强政府引导,鼓励、支持各类力量举办、兴办劳务派遣组织。要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劳务派遣组织,实行企事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转型为劳务派遣组织,实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建立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支持街道(乡镇)社区兴办劳务派遣组织或劳务输出组织,使其成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主渠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兴办劳务派遣组织。对符合要求、运作规范的劳务派遣或劳务输出组织要给予大力支持,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创办劳务派遣组织和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型为劳务派遣组织的,给予5-15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每招用一人,给予2000元补贴;劳务派遣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劳务派遣组织或劳务输出机构组织被派遣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成功派遣或输出劳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经费补贴;劳务派遣组织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再就业的问题,按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及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组织享受贷款贴息;劳务派遣组织除缴纳从实际用人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所得税外,其它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项费用,凡符合规定的,由实际用人单位在税前列支;根据劳务派遣组织或劳务输出组织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工作实绩,各级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落实以上各项政策措施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解决。
(三)提供用工信息,指导岗位开发。要采取向劳务派遣组织提供各类用工信息等办法,帮助指导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工单位用工需求,及时组织劳务派遣;要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劳动保障、交通协管等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劳务派遣组织用于安排各类人员就业,帮助劳务派遣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用工需求,帮助劳务派遣组织与相关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