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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5-23
【法律文号】:辽劳(险)字[1984]80号 【执行日期】:1994-5-2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险)字[1984]80号
【字体:  
关于自1994年起企业职工新增工资不再核入原计发离退休金基数的通知

  近日,一些市询问:1994年企业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和省劳动厅、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增加部分企业工资的通知》(辽劳字[1994]33号)精神,为职工增加的工资可否核入按老办法计发退休费的计算基数。
  对于这一问题,省政府辽政发[1993]3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时,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以1993年12月末前档案记载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所以,1994年1月1日及其以后,企业为职工增加的工资,一律不得核入老办法(指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离退休的基数。
  凡突破省政府规定,已经将1994年企业为职工增加的工资核入按老办法离、退休金基数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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