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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24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2]141号 【执行日期】:2002-5-24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2]141号
【字体:  
关于部属在皖科研转制单位要求享受省属科研转制单位同等退休政策和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转来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三个部属在皖科研转制单位“关于要求享受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同等退休政策和待遇的请示”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属在皖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转制单位要求参照省属科研事业单位转制职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享受同等待遇,我们认为是合理的。作为地方出台的政策,部属在皖同类单位要求参照执行,应报经其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允许其比照执行。
          二、对部属转制单位比照地方政策,给职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所需资金问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按照劳动保障部等部委劳社部[2000]2号、劳社部发[2002]5号和省政府皖政办[2001]63号等文件规定,所需资金从单位事业费中解决;对没有事业费的单位,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解决。
         三、对部属转制单位要求比照执行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给职工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应由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自定,省里不作统一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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