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23
【法律文号】:浙政办发〔2007〕56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2007〕56号
【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要把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作为毕业生接触基层、了解社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从而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和途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各地要积极鼓励各类企业提供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级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当地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而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