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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23
【法律文号】:浙政办发〔2007〕56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2007〕56号
【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当年9月1日以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生源地户籍所在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七)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高等学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生源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因故无力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救助。

  (八)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增强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及时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以适应社会需要。要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训,大力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高等职业学校要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倡多种形式的促进毕业生就业协作活动,加强毕业生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规模、学校布局、学科专业结构、高校评估、学位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有关政策。

  三、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二)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政府还可采取为高校毕业生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对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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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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