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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23
【法律文号】:浙政办发〔2007〕56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2007〕56号
【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我省经济建设、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2007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达198万人,比去年增加25万余人,增长15%。今后还将以较大幅度增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整个社会就业体系中加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制定并细化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工作;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紧、抓好。

  二、加大力度,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规范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落户工作。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应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限制,简化手续,方便、及时地为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等,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或者有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登记常住户口。毕业时要求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等,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待落实就业岗位后再迁往就业所在地。毕业次年1月1日后,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毕业生,一律先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待落实就业岗位后再迁往就业所在地。

  (二)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凡经我省自学考试或我省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我省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在省内落实就业单位,在生源地就业的由生源所在地市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跨地区就业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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