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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5
【法律文号】:晋政办发〔2007〕66号 【执行日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7〕66号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强化职责,狠抓工作落实。

  (一)人事部门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省、市两级新考录的公务员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 3.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主要从“三支一扶”和聘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中进行招录。各级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搞好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的政策,要简化手续,为高校毕业生落户提供方便。对用人单位接收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应取消落户限制,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接受函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毕业生可持教育部门开具的回原籍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允许省外院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凡在我省范围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保证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9月1日后对未就业应届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制度,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建立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察检查。建立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推动高等学校以就业为导向,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的实用人才。积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作用,积极开展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整合全省各类招聘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进一步完善我省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要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与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职业介绍中心相互贯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各高等学校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各项工作。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好“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座谈、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帮助他们毕业后顺利地进入各行各业就业。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认真搞好校园招聘活动。要配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服务信息化,努力实现毕业生低成本就业。要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并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和重点推荐,根据个人情况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要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学习课程和毕业实习,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同时要做好毕业生离校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已进入关键时期,地方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省人民政府部署,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请各市人民政府将贯彻本通知情况于2007年11月底前报告省政府。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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