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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5
【法律文号】:晋政办发〔2007〕66号 【执行日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7〕66号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我省加快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目前,基层各行各业急需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改善从业人员结构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与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007年,宏观就业形势严峻,全省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13.7万余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此,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和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

  二、各市、县要积极发挥政府职能,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因此,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关心过问这项工作,要有一名政府领导分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要通过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毕业生见习岗位,促使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要进一步落实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人事代理、就业见习、社会保障、困难学生临时救助等政策措施。切实保证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及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项目。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山西省人民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干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06)14号)的要求,继续抓好“2007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干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晋西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就业项目的落实。各高等学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对参加就业项目计划的毕业生,学校要给予适当的奖励。要探索和建立高校毕业生对口支援基层的长效机制。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和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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