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以下简称《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业介绍许可
(一)受理机构
1.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业介绍许可申请的机构。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的场地、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3.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工作场所内明示申办职业介绍许可的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
(二)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范围
1.市内职业介绍;
2.市外境内劳务输出;
3.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申请第3项服务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延伸、拓展服务,并将活动情况定期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四)职业介绍许可资料存档和备案
1.申请者获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到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并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存档。
2.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申请者填报的《重庆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成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复,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对备案的职业介绍许可,经审查发现属于越权许可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成许可机关改正或撤销,或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令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机构登记事项变更
1.职业介绍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职业介绍机构应在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理由,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换发《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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