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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7-5-14
【法律文号】:吉劳社就字[2007]196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劳社就字[2007]19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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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十次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着力解决好民生问题的工作部署,推动建设和谐吉林,按照“源头入手、跟踪服务、广开门路、政策扶持、动态管理、确保落实”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2007年全部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比例达到100%.
阶段性目标:6月末前,在实施动态监控的基础上,解决三个月以上无人就业并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12月末前,层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解决所有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到年末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目标。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二)零就业家庭是指:全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但无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任何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三)零就业家庭实行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报为“零就业家庭”。具体程序是:
1.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就业登录证》;(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呈报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制成册并汇总填入《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
(四)严格审核程序,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审核程序,统一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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