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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2-17
【法律文号】:苏政发〔2006〕150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6〕150号
【字体: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并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1日前仍未就业的,可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相关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各地要制定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采取政府安排岗位等多种方式实行保底就业。各高校要对特困家庭毕业生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建立100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3至6个月的见习培训,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未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团员,按其档案托管关系,由档案托管单位按规定组织活动。

  八、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高校要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大力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立完善高校专业设置、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机制。更新教育理念,优化学科、专业、课程结构,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实训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高职院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升大学生实践技能和就业能力。省教育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状况实行综合考查,适当调整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对连续3年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直至停止招生。加强就业指导力度,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并配备专职教师。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设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在全省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对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九、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采取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报道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宣传用人单位重视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围绕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基本政策取向,加大宣传力度,激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苏北、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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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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