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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2-6
【法律文号】:津政发〔2006〕104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6〕104号
【字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不具备存续条件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组织实施《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

  依法退出市场的企业范围是: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以及按照《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以上总称为“三类企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三类企业职工整体安置和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效益。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托管、分流等方式整体安置企业职工,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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