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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7-10
【法律文号】:鲁政办发〔2006〕59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6〕59号
【字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为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统筹城乡的就业机制,更好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部分市、县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基础,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为手段,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就业市场体系,探索建立适应城乡特点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在试点地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者异地转移就业与就地转移就业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又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稳定农村劳动者在第一产业就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者在当地转移就业。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城市针对城乡劳动者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和城郊农村问题,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推进。注重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3.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既要从全面掌握城乡人力资源状况入手,统一就业服务机制,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基础工作,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探索建立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深层次问题,逐步形成统一完善的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条件

  在全省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城镇化水平较高,二、三产业的就业吸纳力较强的市、县(市、区)进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试点县(市、区)由设区市推荐,报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批准。试点市由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确定。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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