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3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06)1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东至的要求,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大力推进全民创业,逐步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 “十一五”期间,全县城镇新增就业1万人以上,劳务输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1万人以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万人次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立足在发展中拓宽就业渠道
(三)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扶持和引导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千方百计扩充就业容量。
(四)积极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鼓励劳动派遣机构全方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多提供就业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抓好创业园区(街)建设,扶持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统筹城乡就业,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建立稳固的输出基地,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组织和引导好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推进“凤还巢”工程,引导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三、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及规范管理和使用
(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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