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帮助教育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当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承担对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市、县(市、区)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助教育协会,协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三条 帮助教育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第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用于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基金组织。 第二章 帮助教育 第五条 监狱、教养院(所)应在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前一个月内,向刑释解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接收单位联系,介绍其改造表现、技术培训等情况,并于释放、解教时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做好接续帮教工作。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时,应由监狱、劳动部门通知原单位或其亲属负责接回。 刑释解教人员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应建立帮教小组,并建立帮教工作责任制以巩固教育改造成果。 第八条 帮助教育小组对刑释解教人员应随时了解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被帮教人员也应主动向帮教小组和帮教责任人汇报思想状况。 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属要积极参与帮教工作。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九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应当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组织安置和自找出路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建立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或安置点。鼓励个人创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或安置点。 政府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基地和安置点,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凡未被所在单位除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单位应当负责安置;对于已经除名的,有安置能力的单位也要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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