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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6-15
【法律文号】:穗府办〔2006〕24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6〕24号
【字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鼓励农村居民到城区就业落户。

  对具有本市市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城区(指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下同)居住并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的,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转为城区的非农业户口:

  (一)被城区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且按规定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或在城区内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满5年。

  (二)在城区内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但有合法证明可获得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达到8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固定住所。

  (三)在城区内连续居住满5年。

  三、加快中心镇镇域内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

  凡市区内中心镇镇域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大部分土地已被征收(或征用,具体标准由区定)的,可参照“城中村”改制的做法,成建制转为该镇的非农业户口。

  四、改革农村居民到中心镇或城区就业落户及成建制“农转非”的审批制度。

  (一)从化市和增城市农业户口人员,按政策规定可转为市区内中心镇或城区的非农业户口的,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居住地的区劳动保障局或人事局申请,由市劳动保障局或人事局核准;也可由本人直接向居住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由市公安局核准。

  (二)市区农业户口人员,按政策规定需跨区(跨镇)转为市区内中心镇或城区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直接向居住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并由区公安分局予以核准。

  (三)市区内中心镇的农业户口人员,按政策规定在该镇内就地“农转非”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或村集体组织向镇公安派出所申请,并由镇公安派出所核准。

  五、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市区内中心镇或城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在市区范围内迁移的,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公户(2004)47号)规定办理。

  六、有关配套政策。

  (一)转为市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公共就业服务、公共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低保救济、服兵役、优抚安置等政治权利、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因财力、资源不足原因,造成中心镇暂时不能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待遇的,由区统筹解决,市根据财力状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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