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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6-15
【法律文号】:穗府办〔2006〕24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6〕24号
【字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市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全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农转非”育龄夫妻,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居委会出具意见,经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生办审批并将有关资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4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满4年后,按照省计生委《关于明确城市化期间生育期限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2003)124号)关于“改制第四年后方达到间隔期限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批准后一年内仍未能生育者,可再延期一年,延期一年内仍不能生育者,不再继续延期,原审批自动生效,当事人应当按当地城镇居民的有关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逾期再生育则按超生处理”的规定执行。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口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仍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指标安排。

  农业户口人员自愿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转为非农业户口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均执行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育规定。

  (三)转为市区内中心镇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已实行股份固化的,保留其股份分配权。

  转为市区内城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但已实施股份固化的除外),对其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入,可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该类人员在向有关部门申办转为非农业户口时,应提供由集体经济组织及本人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四)凡市区内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全民农业户口一律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五)市区内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及中技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但应先征求农业户口所在地的镇或村委会意见。

  七、本市市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农村居民到从化市、增城市的中心镇和城区落户,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到白云区人和镇、萝岗区九龙镇落户,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6日起施行。本文件规定的有关连续居住、缴纳社会保险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实施意见施行前的年限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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