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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6-15
【法律文号】:穗府办〔2006〕24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6〕24号
【字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集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的决定》(穗字(2004)3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农村居民到中心镇就业落户。

  对具有本市市区(指市辖十区,下同)及从化市、增城市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市区内中心镇居住,同时具备以下第(一)、(二)项或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转为该镇的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被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且按规定办理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或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的。

  (二)在该镇镇区(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下同)内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不包括与其他人共有,下同)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但有合法证明可获得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达到72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的固定住所。

  (三)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并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被该镇镇域(指镇行政区域,下同)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且按规定办理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在该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从事个体经济活动满3年。

  (五)在该镇镇区内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或有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用人单位有产权),或有合法承租3年以上的出租房屋(须有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有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等合法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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