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4500元。 (二)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企业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今后,上述待遇发放标准将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由企业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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