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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2-22
【法律文号】:豫劳社就业[2006]1号 【执行日期】: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豫劳社就业[2006]1号
【字体: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发放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4、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包括未就业的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7、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指2005年下半年开始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

  (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材料严格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3]1号)执行。其他几类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材料如下:

  1、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所在企业出具的下岗或失业证明;

  (2)所在社区出具的仍未再就业的证明。

  2、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所在企业出具的下岗或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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