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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6-13
【法律文号】:川府发[1995]95号 【执行日期】:1995-7-1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发[1995]95号
【字体:  
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规定,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 每月125元(每日5.81元);
  (二) 每月140元(每日6.51元);
  (三) 每月160元(每日7.44元);
  (四) 每月180元(每日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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