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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6-5
【法律文号】:沪安委办〔2007〕96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沪安委办〔2007〕96号
【字体:  
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切实落实信息统计报送的时限

  从6月到9月,各区(县)、各有关委、办、局要按照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将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见附表)和阶段工作情况文字说明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报送内容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府办公厅印发的《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指导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按附表要求及时汇总填报及相关文字说明。其中:

  1.报表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和报表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中的“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和本市《实施方案》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班组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包括中央在沪企业,由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生产经营单位逐级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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