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06年12月18日至2007年1月12日,组织专家对第一批44家甲级资质评价机构开展了实地考核,同时,对部分乙级资质机构进行了抽查。现将考核、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总体状况
从考核和抽查结果来看,绝大部分甲级资质评价机构都能够保持规定条件并按要求开展评价活动。有的评价机构还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为企业、政府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发挥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的作用。各省局对乙级资质评价机构审批基本上都能够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也都比较健全。
二、考核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有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未能有效运行,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等。
2.有的评价机构未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人员变更后不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有的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年龄到期后不能按照要求及时更换。
3.个别地区对乙级资质评价机构审批条件把握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在执行安全评价人员从业登记管理制度、资质准入条件等方面与国家规定的要求存在差距;有的地区对批准的乙级资质评价机构没有及时向总局备案。
三、对存在问题安全评价机构的处罚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湖南省第一工业设计院存在超出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问题,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规定,撤销其安全评价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号:APJ-(国)-0454-2006)。
2.对于新疆天盾安全工程咨询公司、四川省诚实安全咨询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到期后未及时更换等问题,依据《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规定,暂停其安全评价业务,限期改正,整改期不超过60日(自通报之日起计算)。整改完成后,经相关省局审查、验收合格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安全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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