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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07-3-9
【法律文号】:安监总厅[2007]24号 【执行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厅[2007]24号
【字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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